泉台管办〔2021〕23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一)落实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不得转设为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确保平稳过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方可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方可继续办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约定租期,依市场变化调整租金。
1.做好宣传摸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分别对2019年9月1日前和2019年9月1日(含)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2.落实分类登记。2019 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特殊情况需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民办学校立即分类登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依法办理证照。
3.完善分类归档。在分类归档时,对存在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细化清单,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的档案归整。
(三)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
1.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举办者的意愿,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要进行分立。
2.学校应当先行对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分立后原有学校和新设立的学校均达到设置标准,方可启动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原有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需要,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民办学校分立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明确资产权属,各自独立办学。不能明确资产权属、资产不能完全剥离的,不能分立。
4.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重新办理证照。
(四)健全退出机制
文章推荐:
战略投资北京商鲲 丽翔教育(LXEH.US)转型职业教育风口赛道